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需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
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天解除劳动合同,转正之后的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找法网提醒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