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认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法定事由,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符合解除条件,解除合同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单方向强行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一般终止是合同到期后才能终止,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3.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止的。
5.合同一方自然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