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与合同废止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合同终止主要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那些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2)而合同的废止,则原则上主要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1)合同终止既可以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
(2)而合同废止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1)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而合同废止则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继续性合同。这些合同的特点是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合同需要持续履行,因此当出现某些法定或约定的情况时,合同可以终止,从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终止。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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