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仲裁程序是这样的:
1.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
2.审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开庭审理,找法网提醒您,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4.仲裁部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适用范围;
4.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