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所的公房过户规定是,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公租房办理需要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有效期内的计划生育证明;
3.社会保障卡;
4.银行代扣(退)公租房诚信保证金委托书;
5.申报系统填报的诚信金账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部分公房可以买卖。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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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