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的条款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属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2.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3.与原承租人处于同一户籍名下;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找法网提醒您,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流程: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