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的处理:只有一方有承租权利,承租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双发均可承租的,可以共同承租,没有共同承租的,由承租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一方无承租权但租房困难的,可以暂时居住。离婚时公房不能分割,公房属于国家的,只能承租。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得到优先照顾。为了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公房使用权通常会判给带孩子的一方。此外,如果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下,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在同等条件下,法院会优先考虑女方。这并非是性别歧视,而是因为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通常要比男方大。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确保其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以避免在离婚过程中受到更多伤害。
5.最后,法院会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以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公房使用权如下形式:
1.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给付象征性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2.单位福利性分房。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
3.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