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造成的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的赔偿如下: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产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发包人是甲方。找法网提醒您,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发包方是建设方,俗称甲方;承包方是施工方,俗称乙方。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特殊的关系,但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无论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