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办理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争议处理方法如下:
1.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2.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
4.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
5.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找法网提醒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