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调解收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找法网提醒,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民事调解书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调解程序大致如下:
1.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找法网提醒,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