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1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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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一、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又称留置权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给付请求的权利。留置权成立时,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已满清偿期限,未清偿的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

留置权具有什么特征

  留置权具有的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留置权成立

三、

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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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留置权满足条件包括:债权人身份、债务人动产、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具体操作为:确认债权人身份,确保留置物为债务人动产,通过合法手段占有该动产,并确认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是哪些
一、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二、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问一下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 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该动产应当和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定的或者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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