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12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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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一、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又称留置权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给付请求的权利。留置权成立时,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已满清偿期限,未清偿的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
留置权具有什么特征
留置权具有的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三、
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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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留置权满足条件包括:债权人身份、债务人动产、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具体操作为:确认债权人身份,确保留置物为债务人动产,通过合法手段占有该动产,并确认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设立条件是哪些
一、留置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1、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二、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问一下留置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 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 该动产应当和债权属于统一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定的或者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除外。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