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有哪些情况

更新时间:2022-07-26 08: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公民只有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有哪些情况?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有哪些情况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通过以下文章的内容进行参考,或许对您的疑惑会有所帮助。
一、

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有哪些情况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的占有,而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二、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一)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二)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另外,在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三)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内容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三、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吗

  首先要明白我国的土地基本制度: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无权获得土地所有权;个人或单位征用土地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如果是房屋,则是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但目前只有70年期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规则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的管辖相同。

  (二)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

  (三)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

  (2)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4)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5)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6)转让期限;

  (7)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中国法律亦严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合同。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

  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在国内有哪些情况的法律知识。相信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大家对土地使用权方面有了了解了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不是随意转让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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