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一)抵押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三)留置权定义: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五)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设立的条件不同。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二)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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