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5-1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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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为您讲解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顺序的具体原则,同时,还会为您介绍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什么
在担保物权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受偿的顺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留置权优先于所有其他担保物权。
2.如果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这些已登记的抵押权。
3.如果存在质押权,则留置权也优先于质押权。
4.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留置权优先于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或质押权,并且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是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产生留置效力,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过程。这一权利的产生并非随意,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必须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这种占有是基于债权成立之合同关系的。若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不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需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虽然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无限。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
3.当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也是留置权适用范围的一个限制。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留置权适用范围的边界,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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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什么呢
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
【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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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是:首先实现的是留置权,其次是质权,最高是抵押权,对于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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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了解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首先,留置是优先于抵押与质押的;其次,抵押与质押需要看抵押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是已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此时是优先于质押受偿的;如果是没有依法登记的抵押,则质押优先于抵押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的不同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是什么关系?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