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债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常常涉及到留置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如果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而后又被留置,那么留置权人将优先受偿。
2.这体现了法定权利高于约定权利的原则。留置权的存在本身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抵押权则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协议。
3.这一区别决定了在受偿权上留置权的优先级,当然,这并不削弱抵押权作为常用担保方式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留置权的法律权益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占有权: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成立的法定条件。
2.收取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仅限于收取权,不能将孳息所有权占为己有。
3.使用权:留置权人通常不得使用留置物,除非获得债务人同意。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变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这个权利在多数国家得到承认。
抵押权在经济活动和法律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优势在于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相较于质押更为便捷。
此外,抵押权与保证相比,更能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它不依赖于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从而减少了债权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