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通常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但是,这些规定并未明确将留置权适用于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当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并且该动产又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权在竞合情况下的优先地位。
然而,由于租赁物通常不享有留置权,因此这一规定在租赁合同的背景下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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