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21-12-10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来说,是需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因为这种出现事故是会需要负很大的责任的,不要因小失大,那么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则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表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工程质量纠纷

二、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筑经营公司。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某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马某某,云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址:官渡区前卫镇某居委会。

  负责人:孙某,该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吴某、蒋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筑经营公司(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简称官庄四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员统建房进行工程召标,原告中标,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建社员统建房,按每户93828元结算,每户暂由施工队垫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被告派驻工地的社员统建房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同年10月19日进行了验收,并将统建房分配给其社员居住使用,但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原告为其垫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601120.50元,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1月签订的《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一份,欲证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实双方对质量问题已约定认可,该工程于1998年11月15日开工至1999年7月20日完工验收,1999年10月19日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抽签分到各户,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垫付工程款:

  三、施工资料三本及相关通知,欲证实原告按约定图纸施工,经被告检查验收并使用,被告多次变更图纸,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延期完工的主因;

  四、被告于2000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垫付工程款情况;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认为根据该合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认为,对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也是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工程质量问题,且图纸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证据五与本案无关,因双方并未签订该合同,故不能证实本诉原告的观点。

  另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昆明市官渡区公证处(99)昆官证字第2475号公证书一份,欲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牛街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项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五并非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本案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反诉被告)牛街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确认下列法律事实: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员统建房进行工程召标,原告中标,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建社员统建房34户,按每户93828元结算,每户暂由施工队垫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同年10月19日进行了验收,并将该统建房于1999年10月20日经公证分配给其社员居住使用,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其垫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该统建房经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9户统建房需加固修复费用124859.2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本诉原、被告双方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后,原告即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组织了验收,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被告将房屋分到各户。至此,应该说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但是,因房屋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降价的方式使不合格工程合法化。故双方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即由于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原告原意减去5000元,作为每户的维修费和补偿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工程质量是施工方造成,本诉被告应当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加固修复费。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其造成的损失约10537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反诉原告后,反诉原告已将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处分,且双方在此后的协议中均未提出过延期交付房屋的实质性问题,故反诉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工程款250000元:

  二、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加固修复费用124859.28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本诉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应支付给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工程款125140.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工程质量鉴定费24000元、工程加固修复评估费100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承担:

  五、驳回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诉讼费6260元,由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承担,反诉诉讼费25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姚某某

  二00三年八月廿八日

  书 记 员:李某某

  书 记 员:李某某

三、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谁,有什么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工程交付使用后,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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