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院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条被学者称为司法裁量规则。生活中的案件繁杂多样,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混淆双方的举证责任又会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的损害。通过这一规定来弥补其他规定的不足很有必要的。司法裁量规则应考虑的因素有:公平原则,现代民法的理念由追求形式公平转向实质正义,在价值取向上也由着重于法的安定性转变为社会的妥当性。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的要求时应全面充分、客观地认识、评价与特定的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因素。对个案情况进行分析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分配;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善意地从事民事行为,尊重他人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反映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以令其承担有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能力,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不同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同,可能差异较大,法官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行为能力上的差异进行比较,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