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夫妻双方各自对本人主张自己应享有或分得的财产都应举证证明,可以各自提出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例如存折、银行卡、房产证复印件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无法证明财产的归属:如果一方无法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所有,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2.可能失去财产权益:如果一方无法证明自己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合法权益,那么可能会失去对该财产的权益。
3.可能承担不当得利的责任:如果一方知道某项财产不属于自己,但仍然试图通过举证来获得该财产,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