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及其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1.通常,原告不必单独证明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一旦侵害行为得到证明,除非被告证明行为合法,否则违法性随之确定。
2.关于行为人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为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
1.在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分配上,施工方未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
2.同样地,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害,如果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这类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生命权纠纷是侵权纠纷的一种。
1.侵权纠纷不仅包括财产权的纠纷,还涵盖了人身权的侵犯,如人格权和身份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对人格权进行了定义,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多种权利。
3.这表明,日常生活中的生命权争议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公民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了解并运用相应的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