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2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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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应先填写复印或复制申请书,由住
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应先填写复印或复制申请书,由住院经治医师、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后,报医疗机构质量监控部门批准,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供复印或复制,医疗机构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应当在场。
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交工本费。
(《条例》第十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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