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作为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其内容繁多且关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病历主要包括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内容。
客观性病历资料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护理记录等。
这些资料都是客观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文件,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
1.患方有权要求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也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2.患方在需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这些资料的复印件,以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或纠纷解决的依据。
1.主观性病历内容则主要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这些内容主要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主观分析和判断,以及治疗过程中的决策和思考。
3.与客观性病历资料不同,主观性病历内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中明确规定,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4.这意味着患方无法直接获取这些主观性病历内容的复印件,但可以通过封存的方式确保其不被篡改或销毁,以备不时之需。
5.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客观性病历资料还是主观性病历内容,都是医疗事故处理和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应尽快封存复制病历,并注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协商、诉讼或行政解决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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