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2-12-25 10: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一)我国已具备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

  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

  (一)我国已具备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决定》(下称“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等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表明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如《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召回缺陷食品。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完善《食品卫生法》,目前国家立法部门正在将《食品卫生法》修订为《食品安全法》。该法第71条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二)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据媒体报道,北京于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了缺陷食品的“追回”或“收回”制度。河南省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安徽省安庆市制定了《安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安徽马鞍山市制定了《安徽马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陷食品召回实施规定》,北京市和广东省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地方规定。

  上述各地的地方立法和实际经验将为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召回(recall)是一种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召回指产品生产者在获悉其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以此消除缺陷食品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由于汽车缺陷的出现,美、日、英等国家先后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后来,又将召回制度适用于食品、药品、玩具等多种可能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目前,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常用手段,并通过立法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食品召回制度,因此,严格说来。我国尚没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鉴于近年来我国食品行业出现的问题较多,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某一食品造成消费者伤害后,才可以启动解决该食品存在问题的程序。如果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只要生产商发现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经或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就有义务将缺陷食品召回。可见,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而非事后补救。食品召回制度无疑更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生产商的信誉

  近年来,日本三菱、美国福特、德国大众、东芝笔记本电脑等世界著名公司纷纷对本公司生产的“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生产商将不合格产品召回,一定程度上表明生产商勇于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无形中为企业树立了奉公守法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在国外,消费者普遍认为,企业召回问题产品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一些企业亦确实因此获得了良好的声誉。广州曾经做过一项调查显示,七成市民表示关注食品安全曝光事件,超过九成的市民认为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55.7%的市民表示,如果企业主动召回缺陷食品,将会提高公众对该企业商誉的评价.

  (三)避免生产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由于产品设计缺陷或生产过程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成批产品出现问题,一旦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并被消费者购买,极有可能导致成批的消费者受害。如果生产商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尽量避免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商支付巨额赔偿的可能性。一位食品公司老总曾说,“食品召回制度,看上去像是扣在我们头上的紧箍咒。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我们这些食品公司的保护伞,召回的成本总比事态扩大的后果要小

  (四)政府应保护公众安全利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职责。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对那些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企业进行干预。尽管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建立并实施了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仍不能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现。

  (五)惩罚牺牲公众安全利益的企业

  毋庸质疑,有些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追求高额利润,以牺牲公众安全利益为代价,把一些保障安全的生产环节或产品成分省略掉。还有些生产商在设计产品或在建设生产线时,粗心大意,出现失误,造成系列产品质量隐患。如果我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出现了批量缺陷食品且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有关生产商都应当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否则,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性召回,并最终使不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商退出流通领域。

  (六)规范食品召回程序

  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实践中仍频繁出现食品召回事件{5}.由于没有统一的全国立法,各部门、各地区对食品召回的做法、程序不甚一致,很难形成异地配合、信息互动、召回产品统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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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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