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变动型年金保险单示范条款(乙型)

更新时间:2019-08-18 20: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号第1条保险契约的构成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号

第1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2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保证期间」系指依本契约约定,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本公司保证给付年金之期间。

本契约所称「年金金额」系指依本契约约定之条件及期间,本公司分期给付之金额。

本契约所称「未支领之年金余额」系指被保险人于本契约年金保证期间内尚未领取之年金金额。

本契约所称「宣告利率」系指本公司于本契约生效日或各保单周年日当月宣告并用以计算该年度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之利率,该利率本公司将参考○○○订定之,且不得为负数。

本契约所称「预定利率」系指本公司于年金给付开始日用以计算年金金额之利率。

第3条 保险公司应负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如于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本公司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后十五日内不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者,视为同意承保。

第4条 契约撤销权

要保人于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

第5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契约之保险费,应照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

第6条 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通知与计算年金给付开始日前,本公司于本契约每一保单年度末,应依约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

前项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系指依下列顺序计算所得之金额:

第一保单年度:

一、已缴保险费扣除附加费用(如附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条申请减少之金额。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净额加计按宣告利率以单利法计算之金额。

第二保单年度及以后:

一、保单年度初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与当年度已缴保险费扣除附加费用(如附表)后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条申请减少之金额。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净额加计按宣告利率以单利法计算之金额。

第7条 年金给付的开始

要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于第○保单周年日届满后之一特定日做为年金给付开始日,但不得超过保险年龄达○○岁之保单周年日;要保人不做给付开始日的选择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保险年龄达○○岁之保单周年日做为年金给付开始日。[page]

要保人亦得于年金给付开始日的○○日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年金给付开始日;变更后的年金给付开始日须在申请日○○日之后,且须符合前项给付日之规定。

本公司应于年金给付开始日的○○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给付内容。

第8条 年金金额的计算在年金给付开始日时,其给付期间第一年度可以领取之年金金额系以当时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如有保险单借款应扣除保险单借款及其应付利息后),依据当时预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计算。给付期间第二年度开始每年可领取之年金金额系以前一年度可领取之年金金额乘以当年度「调整系数」而得之。

第二项所称「调整系数」等于(1+前一年金给付周年日当月宣告利率)除以(1+预定利率);本公司于每年年金给付周年日,以约定方式通知当年度之调整系数。

第一项及第三项之预定利率于年金给付开始日起维持不变。年金给付开始日计算领取之年金金额若低于新台币○○元时,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于年金给付开始日一次给付受益人,本契约即行终止。如年金给付开始日的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已逾年领年金给付金额新台币○○元所需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予要保人。

第9条 契约的终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前终止本契约,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偿付解约金,逾期本公司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前项解约金为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扣除解约费用,其历年解约费用率如附表。

第一项契约的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通知时,开始生效,终止日当日之利息需计算于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内。年金给付期间,要保人不得终止本契约。

第10条 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减少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请减少其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每次减少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得低于新台币○○元且减额后的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得低于新台币○○元。

前项减少部分之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视为契约之部分终止,其解约金计算,依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11条 被保险人身故的通知与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被保险人身故后,要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后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之身故若发生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者,本公司将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本契约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之身故若发生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后者,如仍有未支领之年金余额,本公司应将其未支领之年金余额依约定给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它应得之人。

第12条 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年金开始给付日前失踪,且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时日在年金开始给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约第十一条规定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但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得将本公司所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归还本公司,使本契约继续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确定死亡时日起至要保人归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之日止,不计付利息。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且年金开始给付后失踪者,除有未支领之保证期间之年金余额外,本公司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时日为准,不再负给付年金责任;但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本公司应依契约约定继续给付年金,并补足其间未付年金。

前项情形,于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年金给付开始日前失踪,且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时日在年金开始给付后者,亦适用之。

第13条 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申请[page]

要保人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或其誊本。

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及除户户籍誊本。

三、申请书。

四、要保人的身分证明。

本公司应于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开期限内为给付者,应给付迟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14条 年金的申领被保险人于年金给付开始日后生存期间每年第一次申领年金给付时,应提出可资证明被保险人生存之文件。但于保证期间内不在此限。被保险人身故后仍有未支领之年金余额时,受益人申领年金给付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或其誊本。

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及除户户籍誊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证明。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逾应给付日未给付时,应给付迟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15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年金开始给付前,本公司给付解约金或返还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应先扣除本契约保险单借款及其应付利息。年金给付开始时,依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16条 保险单借款年金开始给付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范围内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未偿还之借款本息,超过其年金保单价值准备金时,本契约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应于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给付期间,要保人不得以保险契约为质,向本公司借款。

第17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要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书填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足岁计算,但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发生错误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投保年龄高于○岁或低于○岁者,本契约无效,本公司应将已缴保险费无息退还要保人,如有已给付年金者,受益人应将其无息退还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龄错误,而致本公司短发年金金额者,本公司应计算实付年金金额与应付年金金额的差额,于下次年金给付时按应付年金金额给付,并一次补足过去实付年金金额与应付年金金额的差额。

三、因投保年龄错误,而溢发年金金额者,本公司应重新计算实付年金金额与应付年金金额的差额,并于未来年金给付时扣除。

前项第一、二款情形,其错误原因归责于本公司者,应加计利息退还,其利息按○○利率计算(不得低于本保单办理保单借款之利率)。

第18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本契约受益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除前项约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一、于订立本契约时,得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为本契约身故受益人。

二、除声明放弃处分权者外,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得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将前述变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对抗本公司。

前项身故受益人的变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外,于要保人检具申请书及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达本公司时生效,本公司应即予批注或发给批注书。

第二项之身故受益人同时或先于被保险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为本契约身故受益人。[page]

本契约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为本契约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顺序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约另有约定外,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19条 变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变更时,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为前项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项通知,得以本契约所载要保人之最后住所发送之。

第20条 时效

由本契约所生的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21条 批注

本契约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除第十八条规定者外,应经要保人与本公司双方书面同意,并由本公司即予批注或发给批注书。

第22条 管辖法院因本契约涉讼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华民国境外时,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保单红利的计算及给付(如本保险为分红保单者,本条由各公司自行拟定。如本保险为不分红保单者应载明「本保险为不分红保险单,不参加红利分配,并无红利给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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