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消协发布2014年十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5-03-24 10: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八大典型案例。一、食品掺杂案2014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民侯先生投诉,称其在赛罕区铸管路星期天超市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一品...

导读: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八大典型案例。

  一、食品掺杂案

  2014年3月20日,呼和浩特市民侯先生投诉,称其在赛罕区铸管路星期天超市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袋“一品爽无砂紫菜”,回家后用开水泡食,发现内有一异物,即将已泡过的和未泡的紫菜拿到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在其泡过的紫菜内,有一约1.5x0.5厘米不规则的、颜色类似于紫菜、且有弹性类似于皮革的异物。

  经过多次联系,数天后,福建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查看,承认紫菜内的异物为一皮革,原因是工人在清洗时,由于两者颜色相近,未能发现所致,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600元整。

  二、农资赔偿案

  消费者赵先生是和林格尔县农民,于2014年4月19日在玉泉区的种日农资经销部共购买1960元的玉米籽种。按照每年的种植方法进行铺设地膜、施肥、浇水等,等出苗后发现,出苗率明显偏低约30%左右,随即找到种子经营负责人实地查看,未给出任何答复。

  赵先生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因多次协商未果,于2014年5月20日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其种植玉米的总投资达10000余元。接到投诉后,呼市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种子是黑龙江省生产,由玉泉区种日农资经销部,其证照手续齐全。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出苗率低,经销商认可,但认为出苗率低有多种原因,不予赔偿,要求进行种子质量鉴定。

  消协认为,出苗率低是双方认可的事实,经销商提出出苗率低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要求鉴定也是合理的。经消协与农业部门联系,种子鉴定比较复杂,用时也比较长。在责任不清、不能排除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分析认为:现在已是5月下旬,即将超过农作物的播种期,如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历经时一周多次协商、调解,经销商也理解农民所受损失的情况,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先生重新种植成熟期短的农作物,补偿经营者15000元。

  三、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

  消费者李女士于2013年5月份在呼和浩特市利丰别克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其是贷款买车,汽车4s店强制收取保险抵押金4000元,并要求在汽车4s店办理了全保,今年5月份李女士提出要在其它保险公司投保,并要求退还4000元的保险抵押金,遭汽车4s店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随后到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最终经营者同意消费者选择其它保险公司投保并退还保险抵押金4000元。

  四、跨省消费遭欺骗案

  4月21日,吉林省洮南市的陈女士来到阿荣旗消协投诉。据了解,陈女士之前在阿荣旗北环路某农资经销商处订购15.2万元的黄豆,其人先回到了洮南,黄豆则以发货形式被运至洮南。待货物到达后陈女士发现黄豆与自己当时看到的样品不符,而且里面已经有霉变。陈女士电话联系阿荣旗供货商将实际情况向对方进行了说明,但供货商表示自己发出的是好质量的黄豆,至于为什么会与样品不符和霉变,供货商表示不能负责。

  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后,第一时间与供货商某粮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该负责人表示将重新为陈女士更换一批质量最优的商品豆。因此次调货所产生的3250元运费由该公司承担,装卸货物产生的500元人工费由陈女士承担,因调换商品豆等级所产生的货物差价由陈女士承担,一次性解决无争议。

  五、餐厅就餐受伤害案

  2014年7月15日,消费者许女士去海拉尔西贝餐厅赴宴,由于餐厅走廊之前有啤酒爆了,工作人员没有擦干净,也没有做警示提醒,导致许女士滑到,无法行走。在许女士的要求下,餐厅工作人员带许女士到医院看病,经医院诊断为许女士左脚脚踝处扭伤,左手手腕骨折,餐厅工作人员为其支付相关检查费用并对许女士说让其先看病,后续事情再商议。

  17日,许女士的家人再次来到餐厅找经理协商时,餐厅经理却说他们只能做到这样了,许女士摔倒是因为她是小儿麻痹症自己走路不稳造成的,所以不能接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过分要求。由于许女士摔伤后不方便走路,遂委托其女儿及弟弟向市消协投诉,请求给予合理解决。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之后,积极联系消协律师团中的律师,与消费者共同探讨投诉方案,消费者同意由消协工作人员帮助解决。最终,西贝海拉尔餐厅向上级请示,同意支付消费者医疗等费用7000元,合计共支付各类费用8200元。

  六、三包期内遭“拒保”手机案

  2013年12月份,消费者贺先生花1799元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2014年8月28日,手机无法开机,售后为其更换了主板。到了9月11日,手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售后再次更换了主板,但是回家后贺先生发现手机耗电很快,还总是关机。

  9月15日,贺先生将手机拿到售后,工作人员检测完手机后告知贺先生,因为手机进水而导致耗电快,是人为损坏,因此无法保修。贺先生认为他的手机明明没有进水,售后却不承担三包责任,他无法接受这个说法。通过电话,他向包头消协投诉,希望消协能够帮他主张权益。经过消协调解,售后同意将手机发往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生产厂家确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于2014年9月24日为贺先生更换了一部新手机。

  七、皮包瑕疵难举证案

  4月11日,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起女士皮包皮质开裂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元。1月17日,消费者傅女士在扎兰屯市某专卖店购买了一款900元的某品牌女士拎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拎包的不同部位出现皮质开裂现象。于是傅女士于4月10日找到该专卖店,就当初购买时,商家承诺皮包不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给个说法,而商家称皮包开裂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与皮包的质量无关。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傅女士愤而投诉至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扎兰屯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找到商家了解具体情况后,耐心向其讲解新《消法》相关规定。最终,该专卖店同意退货,并当场返还傅女士900元购包款。

  八、维修汽车纠纷案

  2014年6月24日,消费者常庆丰来三道坎工商所分会投诉,称其一辆旧宝来汽车因为动力不足,于今年5月4日在乌海市宏兴业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修理厂老板检查后说发动机需要大修,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2500元,修理时间为一周;汽车修理五天后,老板将修理师傅进行更换,又称三四天后修好;到了约定时间,消费者去接车,发现汽车发动机声音特别大,排气筒放炮,仪表盘失灵,修理厂老板说汽车是旧车,发动机缸盖需要更换,他可以帮忙找一个旧缸盖;在找到旧缸盖后修理厂老板电话告知消费者价格为2000元;汽车在修理调试再修理的过程中一直到6月23日也未修好,消费者无奈之下到工商所分会投诉。

  消费者投诉时称:修理厂如果没有能力将汽车修理好,他就另选修理厂家,另外他认为发动机缸盖的报价存在欺诈,因为他给银川汽车配件大世界打电话,那里新配件的报价才是1050元,询价过程消费者进行了录音。接到投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修理厂老板联系,并将双方人员邀请到工商所分会进行调查,经过双方陈述后,分会工作人员了解到:消费者常某的汽车为旧车,各种配件存在老化现象,汽车存在的故障检查比较麻烦,另外修理厂的修理工正好换人,所以汽车修理一直被拖延,关于旧缸盖价格修理厂老板辩称是别人给他的价格,他不知情,并且修理厂在修车的过程中未建立修理记录。

  分会工作人员在调解的过程中向投诉双方宣传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建议修理厂尽快将汽车修好,避免给消费者更多的麻烦和损失,消费者在汽车修好后,进行调试没问题后支付修理费2500元,旧缸盖价格双方协商解决。

  九、青椒外形怪异坑农民案

  2014年3月6日,消费者张某、刘某、贾某等8人在达旗某公司购买了120袋慧丰9号青椒籽种,同时双方约定,该公司为其8人培育菜苗,期间公司共收取籽种费用6000元,育苗费5250元,总计11250元。

  7月底,张某等8人发现所结果实外形怪异,类似尖椒,与慧丰9号特征特性不相符,在市场销售,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无法售出。于是,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要求其收购或代卖该品种青椒。但经销商态度恶劣,推脱敷衍,造成大量青椒囤积,损失严重。张某等8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于是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后,立即到田间查看情况,同时到市场调查了解,核查情况属实。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对经销商做工作,同时为其讲解新《消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销商最终答应按照消费者的诉求,以每斤0.4元收购张某等8人所种植的全部慧丰9号青椒。

  十、墙砖质量纠纷案

  消费者李先生、雷先生于 2013年12月20日在阿镇汽车城某瓷砖店,分别以3000元、2000元购买了佛山双龙陶瓷墙砖,用做室内装修。装修后,购买的墙砖出现质量问题,墙砖釉面大面积裂纹,于是消费者找到经营者,经营者到现场查看后,双方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就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 年4月2日消费者投诉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5000元(李先生和雷先生所支付货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消费者协会接到李先生、雷先生投诉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查验证实消费者投诉所购买瓷砖出现大面积釉面裂纹属实。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雷先生5000元。

  十一、农用拖拉机投诉案

  2014年4月22日上午,家住五原县复兴镇的消费者李先生和其妻子来到五原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投诉,称本人于2014年2月28日从五原县某农机公司购买的一辆海山牌1004型农用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变速箱抱死等质量问题,“三包” 期内也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先后找了经营者几次,要求其换车或者退车。但都没有得到解决。消协工作人员通知经销商立即赶到五原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向其了解情况。

  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后,经多次和经销商沟通,最终经销商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改型拖拉机的后桥总承,也得到消费者的同意。至此,这起农用拖拉机投诉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十二、化肥价格纠纷案

  2014年4月份,乌拉特后旗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接到辖区东升村9户农民投诉书,称其于去年冬季由杜某组织参加村民参观内蒙古齐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参加其自行(与齐华矿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举办科技示范户活动,内容是:所有参加活动的示范户村民可享受公司3年以内的优惠政策,即现在的价格不变,每吨可赠送2袋(100公斤),并且春季价格下跌多少,公司退还差价部分。当时复合肥价格是3100元/吨,赠送2袋(100公斤),9户农民订购了16.5吨复合肥,价格是51150元。

  可今年春季复合肥销售价格为2100元/吨,村民因无法联系到杜某,便来我局投诉齐华公司,要求其按活动内容履行承诺。经调查:杜某只是齐华矿业公司一客户,除产品质量与齐华公司有关,其他销售业务与齐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齐华矿业公司的配合下,我局与经销商杜某取得联系,最后经调解达成由杜某每吨赔偿化肥5袋的协议,为农民赔偿化肥83袋,挽回经济损失8715元,并送货上门。

  十三、饲料纠纷案

  2014年10月底,杭锦后旗的农民李成德从乌拉特后旗新农兴农机合作社购买玉米秸杆粉1044包,价格17226元,已经喂200多包,羊吃后造成母羊营养不良,糕羊流产。在事情发生后他和该合作社销售经理吕瑞兵多次电话联系,希望得到一些赔偿,解决此事,但是新农兴农机销售专业合作社置之不理,李成德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情况下在新浪网上发微博以求解决。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多次电话和上门调解,最后双方达成由乌拉特后旗新农兴农机专业合作社退还李成德饲料款13200元,赔偿损失6000元。工商局对内蒙古新农兴农机专业合作社饲料掺杂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四、面粉机不合格案

  2013年8月份,甘肃农民常天时购买了杭锦后旗某粮机企业的五组高频方筛面粉机与原机组进行组装,因组装机组存在质量瑕疵生产出来的面粉发黑而且含有比较多的小麸皮。经与厂家多次联系,都没有解决问题,十几万的机器如同摆设摆在厂房里,常天时既要赡养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又要负担两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面粉加工是这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十几万对他来说实属不易,让他顿时陷入了困境。

  2014年3月20日,常天时向杭锦后旗工商局12315 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带班领导魏玉楼副局长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转消费者协会进行处理,在旗消协的协调下,事情有了转折,经反复协商,厂家同意以9.5万元回收整套机组,并承担1万余元的拆装运输费用。近日,厂家按照此协商结果予以履行。

  十五、买番茄苗掺入柿子苗案

  近日,杭锦后旗消费者协会接到临河农场五分场何某某等4户农民集体投诉称:今年1月,通过熟人介绍在杭后二道桥镇经纪人李某某处购买了番茄苗,种植两个月后发现有30盘左右是西红柿苗。因为西红柿种在蕃茄地里,会造成收成损失,现农民请求消协给予处理。杭锦后旗消费者协会接诉后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田间实地察看秧苗情况,经过反复调查取证,临河五分场田地受损情况属实。原因查明后,杭锦后旗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由经纪人李某某负责对4户受损的农民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

  十六、新车未出4S店漏机油案

  近日,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问题”汽车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邹先生获赔11.4129万元。 2014年2月25日上午,消费者邹先生向锡盟消协投诉,称自己在锡市长安福特4S店定购了一辆价值22.4万元的福特新蒙迪欧轿车。他说,之所以选择在4S店贷款买车,一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二是为了方便日后保养。哪料到事与愿违,邹先生的新车还没有开出4S店就遇到了问题。

  2月21日下午,邹先生办好所有手续来4S店提车时,要求技师为新车换上赠送的铁质护板,在换护板的过程中,技师发现邹先生的新车漏油。检查后,技师说是滤芯有问题。邹先生选择来到锡盟消协投诉。

  2月25日下午,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这家4S店,找到了4S店经理调查了解此事。4S店经理及销售经理和维修技师对这位消费者反应的情况表示认同。随后,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最终在3月13日对此事的处理意见达成共识:4S店退还邹先生预付购车款8.61万元,同时,赔偿消费者办理购车保险、购车贷款、车辆购置税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2.8万元,合计11.4129万元。

  十七、预定婚宴被毁约案

  消费者马某,日前来到锡盟消协投诉,称其于2013年9月2日在锡林浩特开发区某酒店预定了2014年3月29日的婚宴80桌,并缴付2000元定金,但临近婚宴时,酒店突然告之他不能按期接待他的婚宴,理由是接待他的服务员搞错了,他定的婚宴日期在2014年年初被第二次预定给了其他消费者。

  锡盟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酒店的负责人,对此案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反映的事情属实,但是由于消费者手中只有表明2000元订金字样的收据,没有记载双方约定其他事项的书面协议,这就给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带来困难。锡盟消协的工作人员对酒店负责人耐心详细的讲解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后,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退还消费者马先生婚宴定金2000元,并赔偿人民币10000元做为补偿。

  十八、蒙古国消费者购买展柜纠纷案

  2014年5月5日,二连市消协受理了一起蒙古国消费者投诉。该消费者2014年4月28日在二连市某橱柜店订购一套展柜,和商家商定:货款共计39030元,预付订金5000元,六日后提货并全额付款。5月3日蒙古国消费者如期到该商店提货,发现商家提供的展柜与消费者所要求的质量不符,商家解释说因材料不足等原因更换了现在质量的展柜。如按消费者要求就需再等数日急调材料。但蒙古国消费者急于赶回蒙古国,不能再等货物,遂要求商家退还订金,其做出的展柜自行解决,商家拒绝。锡林分局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认定经营者有单方更改约定之过,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耐心调解,商家退还蒙古国消费者订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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