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费县某日化超市搞化妆品促销活动期间,购买了一盒价值5元钱的美容面膜。回家使用后,引发面部瘙痒红肿,皮肤严重过敏,不得不住院治疗十天。治愈出院后,徐女士向费县消费者协会申诉,要求该日化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6000余元。
费县消费者协会受理徐女士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对申诉事项和被申诉方分别展开调查。经过多次调查核实取证,并与双方进行法理、情理的沟通,双方都表示自愿接受消协部门的调解。在费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下,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被申诉方某日化超市赔偿申诉方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雇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共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