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专题

  社会抚养费,是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热点专题 第23期
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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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

  如果监管不到位,一个社会可能会出现少数坚固的利益群体,他们会因一己之私而绑架国家和公共决策,最终置国家于危险境地。

  2013年9月18日,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问题纷纷暴露。计征了11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乱象”,被揭开冰山一角。

  社会抚养费争议,也许可以成为一个宝贵的契机,促进全社会对计生政策的更深入思考,并对这一执行了三十多年的老政策进行认真“体检”。

  糊涂的账目,可疑的清白

  在全国如火如荼普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很可能是一笔收得爽快、过程朦胧、标准混乱、数目不清、审计空放、监管不足、去向不明的头疼账,而且是笔大账。

  有人估算,如果算上社会抚养费的前身如“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等,三十多年来总额可能高达至少1.5万亿元;即便单算社会抚养费,每年估计也超过200亿。估算数据可能不准确,但毫无疑问,社会抚养费数目极为惊人。然而,从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起,整整11年,相关部门从未向社会详细地公开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和最终流向。

  账目不清晰,相关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清白”就处于公众高度怀疑的目光中。计生部门对这笔巨款的态度是说不清或不愿说(内部掌握),审计部门的回应是“不清楚”。

  根据媒体和律师的调查,虽然细节不清,但其“去向”大致清楚。不少省份,社会抚养费的80%以上被返还县级相关部门,用于县乡两级人员的办公费、人头费及奖励等。民间有社会抚养费被用于 “抚养计生干部了”的激愤之语。

  公众甚至因“去向不明”而质疑其来路“不正”。“社会抚养费”在法理上存在高度争议。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征收随意度很大。不入账、少入账成为常态,中饱私囊时有发生。

  计生部门执行着两个左右互搏的矛盾任务,一是人口控制指标,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虽然前者才是主要任务,但由于社会抚养费跟个人利益挂钩,自然成了真正的硬指标。

  人们可以合理怀疑,为了提成、奖金、福利,漠视“超生”、热衷“罚款”,“征收”变“创收”,社会抚养费填充小金库就成为必然。“放水养鱼”、 “钓鱼执法”的批评,在各类媒体上都很尖锐。国家审计署特派员驻西安办事处处长王小军曾撰文透露,在县级计生部门集中征收抚养费的地方,有着大量少报、漏报违法生育人口的情况;而在委托乡镇代征抚养费的地方,由于乡镇一级分成较多,积极性很高,存在扣减资金不上缴财政、侵占挪用社会抚养费等问题…更多>>

社会抚养费来龙去脉都需透明

  对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予以说明,表明的是对社会关注问题正面回应的态度,这当然有助于廓清关于社会抚养费的种种猜测。不过,鉴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权属于地方,更有说服力的回应是列出各地方的征收数额及其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属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范畴,因此公布使用情况并非难事。

不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理由

  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据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二)款“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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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案例

大学教授超生 拒缴24万社会抚养费

从2009年12月21日二女儿若楠降生那天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杨支柱就开始成为公众人物。因为超生,学院做出决定,以违反计划生育的原因给予他留校察看处分,并责成缴纳240642元的社会抚养费。杨拒绝上交。2010年4月9日,他接到了学校的解聘通知。这起“教授超生被辞退”事件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媒体关注,上升为一起公共事件。但麻烦并没有就此结束。2010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计生委向杨支柱夫妇出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指控他们“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240642元…更多>>

富商找代孕生8胞胎 或将交上千万社会抚养费

国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去年媒体报导通过代孕生下“八胞胎”的富商近期收到计生部门的“罚单”了。据推算,若“八胞胎”父母一年收入100万元,那么最高将被征收上千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越有钱超生得越多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就越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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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失范,根源在哪?

  近期的《财经》杂志报道,今年9月份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混乱,漏征、擅自挪用、截留款项等情况已是普遍现象。另外,根据17个省份公开的信息,2012年度17省社会抚养费总额超过165亿元。

  社会抚养费数额惊人,但除了少数地方外,全国大多数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实际上已经蜕变为“官员抚养费”“计生委抚养费”,成为基层政府小金库的来源,与社会抚养并无关系。而食髓知味的基层政府,已经患上严重的社会抚养费依赖症,对于无论废止或规范收费管理都心存抵触。

  那么,数量惊人,管理混乱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征收?是罚款,是税收,还是行政收费?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超生罚款”,1994年改称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在 2002年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赋予“社会抚养费”以正式的法律地位,同时开始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则对征收有关事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虽然不叫“超生罚款”,但是,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仍然很像是罚款或税收,却一点不像行政收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显然,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公民的惩罚性征收,就是罚款。另外,这种惩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征收,也很像行为税,符合行为税的一切特征,是对超生行为的征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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