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更新时间:2013-02-2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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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介绍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当地计生办二、责任人计生办主任三、政策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导读:本文介绍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当地计生办

  二、责任人

  计生办主任

  三、政策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征收对象

  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

  五、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page]

  六、征收程序

  1、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3、审批

  区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4、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5、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区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6、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区人口计生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就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区计生部门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7、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两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9、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七、监督检查

  (一)办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再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1、符合办理条件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办公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工作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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