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实施后,许多案件当事人对该“司法解释”中如何扩大和提高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甚为关注。
第一,增加了赔偿项目和扩大了赔偿范围
1、因医疗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
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残疾用具费、长期依赖护理支出的费用;
3、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未来收入减少的损失: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口的生活费;
4、因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损害的赔偿: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除可以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同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改变了计算方法和提高赔偿标准。
1、提高限制赔偿年龄标准,不限于一次性请求。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长期依赖护理支出的费用以及无劳动能力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赔偿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残疾者、被抚养人如赔偿期满后仍然生存,还可以继续请求赔偿相关费用。过去限制赔偿的年龄分别为50岁和70岁,且仅限于一次请求一次赔偿。
2、变更计算方法,赔偿数额大幅提高。赔偿额计算依据除实际支出的费用外,采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支出”为依据。这样,以最新的统计数字为计算依据,使计算的基数事实上有所提高,也更加科学。依照该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较过去增加一倍。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工伤,发生工伤的受害人,获得工伤赔付后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如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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