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5.其它。
人生损害赔偿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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