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邸一节中规定了头部轻伤鉴定标准
第1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2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第3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4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5条:眼损伤:
第1款: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2款:眶部单纯性骨折。
第3款: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第4款: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5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第6款:外伤性斜视。
第6条:鼻损伤:
第1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第2款: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7条:耳损伤:
第1款: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第2款: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3款: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第4款: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8条:口腔损伤
第1款: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第2款: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第3款: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第4款: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9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10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11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12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13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14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15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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