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赔偿比例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一旦受害人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得到包括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在内的赔偿,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对于残疾和死亡的情况,还有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来计算。这意味着赔偿标准是根据审判时的数据进行计算的。
1.对于残疾赔偿金,它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
2.一般来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则按五年计算。
3.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对于残疾和死亡的赔偿,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1.在造成残疾的情况下,除了上述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以及误工费外,受害人还可以得到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基于受害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收入标准。
3.而对于死亡的情况,除了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以及误工费外,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这些规定确保了受害人和其家庭在遭受不幸事件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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