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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听证,第三人能要求撤销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2:00:00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如果符合条件的应该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是如果说行政机关未听证就直接作出决定的话,那也不意味着就一定无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否是需要作出听证的。

通常有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2、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行政许可方面的由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和理由,并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方面的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证据;

4、根据陈述和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如果不是属于需要听证或者可以申请听证的,如果行政机关未举行听证的话,利害关系第三人是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法相关法律知识不足的当事人贸然去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有可能会面临败诉,建议最好是可以找个行政许可听证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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