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很多人以为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是属于行政不作为,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在接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后,在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参考:行政复议法
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用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律师提醒,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当地书面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前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前行政诉讼维权。
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后,申请人不能再一次申请行政许可,但是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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