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江苏省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江苏省

更新时间:2019-04-07 2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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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江苏省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江苏省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江苏省助理科普师资格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普工作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职称工作的政策和《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科普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凡申报高级科普师资格考评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高级科普师资格。

  第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科目为《现代科普高级教程》。

  第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一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

  第八条 由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确定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准,对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高级科普师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3年有效。

  第九条 高级科普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科协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取得科普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县(市、区)以上科普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

  2.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技传播、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或主要完成者。

  3.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普宣讲、科普作品的加工创作或编辑出版、科普产品的设计制作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4.市(厅)级科普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或市(厅)级以上科普项目的参加者。

  5.从事省、市级以上科普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6.省、市级以上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指导者或直接从事者。

  (二)取得科普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县(市、区)以上科普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科普活动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page]

  2.在负责县(市、区)以上科普体系建设工作中,对健全科普组织网络稳定发展科普队伍,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推广(以奖励证书为准)。

  3.在县(市、区)以上科普法制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县(市、区)以上科普方面的调查研究,对搞好科普事业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

  5.在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工作中,为地方的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者(以证明为准)。

  7.在农村实用技术、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或科技扶贫、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8.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宣传或科普讲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且有广泛的受益面,并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9.在科普作品的翻译、创作,科普展教品的设计、制作,以及在科普图书、音像资料、科普期刊的编辑和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参与者。

  10.市级以上科普示范县(市、区)、科普示范基地等科普示范项目创建工作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

  11.县(市、区)以上从事科普理论研究工作,在科普理论的研究中提出有独到的见解或观点,在有关媒体公开刊载或发表,且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水平和价值。

  12.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省科技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获得者;或因从事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以上表彰、奖励者。

  13.负责组织、指导或直接从事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工作,被指导者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者。

  14.对科普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证明为准)。

  (三)取得科普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理论研究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年会、学术论坛以及科普类理论研讨会上公开交流、宣读3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

  2.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参与编著一部已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科普或相关专业著作;或参与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科普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每篇不少于5000字)。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经省高级科普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省有效。[page]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科普工作的年限,其截至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江苏省科普师资格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普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我省职称工作政策和省《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凡申报科普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科普师资格。

  第三条 科普师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科普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和《现代科普基础教程》。

  第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二)取得硕士学历(学位),从事科普工作满1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科普工作5年以上。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10年以上,且科普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县(局)级科普相应奖项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

  第八条 省人事厅、省科协共同确定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准,对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颁发《科普师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3年有效。

  第九条 科普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各省辖市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审工作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事科普工作或取得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乡(镇、街道)以上科普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

  2、从事科技传播、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主要负责者或主要完成者。

  3、从事科普宣讲、科普作品的加工创作或编辑出版、科普产品的设计制作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4、县(局)级科普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或县(局)级以上科普项目的参加者。

  5、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等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6、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指导者或直接从事者。

  (二)从事科普工作或取得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乡(镇、街道)以上科普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科普活动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2项以上者。[page]

  2、在负责科普体系建设工作中,对健全科普组织网络,稳定发展科普队伍,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3、在科普法制管理工作中,依法办事,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获得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乡(镇、街道)以上科普方面的调查研究,对搞好科普事业提出或提供过具有一定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或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

  5、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及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等工作,为地方的发展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以证明为准)。

  7、在农村实用技术、先进技术的推广或科技扶贫、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的社会效益,获得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8、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宣传和科普讲座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且有一定的受益面,并获得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9、在科普作品的翻译、创作,科普展教品的设计、制作,以及在科普图书、音像资料、科普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得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主要完成者或主要参与者。

  10、县(市、区)级以上科普示范乡镇(街道)、科普示范村、科普示范城区、科普示范社区以及其它科普示范项目、基地创建工作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者。

  11、从事科普理论研究工作,在科普理论的研究中提出有一定的见解或观点,在有关媒体公开刊载或发表,且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水平和价值。

  12、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市科协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获得者。

  13、负责组织、指导或直接从事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等工作,被指导者获得省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者。

  14、对科普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做出一定成绩,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乡镇以上党委、政府或县(市、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证明为准)。

  (三)取得助理科普师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科普理论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年会、学术论坛以及科普类理论研讨会上公开交流、宣读1篇以上独立或合作(前3名)完成的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从事科普理论研究的人员,须参与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科普或相关专业的著作或教材;或在有国内外统一书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工作报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经市科普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page]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科普工作的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江苏省助理科普师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职称工作政策和《关于在全省开展科普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苏职称[2004]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助理科普师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取得初级科普师资格。

  第三条 助理科普师资格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科普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和《现代科普基础教程》。

  第四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

  第八条 由省人事厅、省科协确定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准。

  第九条 助理科普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省辖市人事部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试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他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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