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范围: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上海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外省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上海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
2、办理场所: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办理要件:
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
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账户转移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3、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账户转移原因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个人或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从上海市转移到外省市,需符合以下转移条件:
1、职工在上海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已与上海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上海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上海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上海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在上海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上海公积金转移到外省是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上海公积金转移到外省需要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