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列入今年山西省立法计划
更新时间:2015-02-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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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初,山西省人大相关部门透露,《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女职工经期、哺乳期休假,特殊保护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我省有240万名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0.8%,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
2月初,山西省人大相关部门透露,《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女职工经期、哺乳期休假,特殊保护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我省有240万名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0.8%,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畴、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和多样化。而《山西省实施细则》颁布实施距今已25年,一些条款早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在此期间,我省工会组织为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曾采取单项突破的方式修改个别内容。比如2004年,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至少每年给女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等。虽然这些修订对女职工维权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总体来看,女职工维权仍得不到较为完备的法律支撑,许多企业在对女职工工作环境、劳动强度方面,执行着差别很大的标准。比如,有的企业女职工卫生费每月发50元或以上,有的仍是每月两元。省人大代表赵东会建议,女职工劳动保护应涵盖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四期”休假、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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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工哺乳期保护】
1.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提供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持续三十分钟。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次增加三十分钟。这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此外,哺乳时间和往返单位内哺乳的途中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获得法律保障,避免被不公正地解雇。
3.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后的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