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 | 农民工进城务工,没跟单位签合同,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6-09-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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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今社会,出外务工的农民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许多农民工因为自身维权意识不强或者本着“先找个活干一干”的想法,经常出现不签劳动合同就在单位上班的情况,由此产生了许多纠纷。那对这类农民工来说,如何维权呢?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提供建议给农民工朋友参考。

  一、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有部分农民工本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有的单位不正规,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可能迫于单位的压力放弃签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有单位违反这一项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这样劳动者就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发生纠纷注意收集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想要维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很难证明,这就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那么劳动者应该采取哪些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法条中提供的凭证,劳动者要特别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过这类凭证,如果有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上述(一)、(四)项基本上用人单位都有,所以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记得签字确认,留下自己的记录,平时考勤时也要认真地签名,这样的材料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即使劳动者本人拿不到这些材料,也不要担心,这些材料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没有上述提到的书面材料,可以请工友帮忙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三、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本文系盛燚磊律师原创,找法网经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

  作者简介:盛燚磊律师,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律师励志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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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该怎么维权,劳动局不帮,回复总是等,在协调
你好,你们有什么证据吗?方便的时候到律师所面谈。
我们在外务工,请问律师如何维权?望回复为谢。
您好,您可以想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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