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友提问:最近,我公司财务因上班时间炒股分心,误加了骗子的QQ号,导致公司被骗几十万元,这损失谁来承担,公司是该如何追究财务的责任?
找法小编解答:您好!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企业规章解除其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在判定具体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选任和监督上的过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其在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