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档案如何转移
更新时间:2019-05-06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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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的档案如何转移?根据129号文件第四、21条规定,对于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自作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
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
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的档案如何转移?
根据129号文件第四、21条规定,对于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自作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
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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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也能领取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将张某个人账户上住房公积金转出一半,转入新开的李某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