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后被辞退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9-05-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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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原是苍山县某企业的职工,于2006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3月,刘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700元。2009年8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刘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刘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刘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
刘某原是苍山县某企业的职工,于2006年5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2007年3月,刘某又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做门卫,约定月工资700元。2009年8月,该房产公司认为刘某年纪大,不再胜任工作,故与刘某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刘某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
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刘某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因为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那么其诉讼请求也就不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仲裁院遂驳回了刘某的请求。王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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