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孕妇能否获得双倍补偿?

更新时间:2015-01-3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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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9月28日,我入职A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的岗位为客服。2011年9月30日,我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我每月工资为2700元,A公司每月20日打卡...

  2009年9月28日,我入职A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的岗位为客服。2011年9月30日,我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我每月工资为2700元,A公司每月20日打卡支付其上月工资。

  2013年8月,我怀孕。2014年2月12日,A公司向我送达《工作调动通知书》,载明:“因集团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监事部工作地点整体搬至新址,现通知你自接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新办公地址就职,如到期仍不到岗,则视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特此通知!”

  我告诉公司,由于身体不好且已怀孕,受不了上下班路途奔波,故不同意调岗,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请假,向A公司邮寄了医院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进行请假。我提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2014年2月12日、2月26日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以及北京市昌平区医院2014年 3月11日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证明我自2014年2月12日之后由于心悸和先兆流产一直处于休息状态。

  A公司称曾于2014年向我下发《工作调动通知书》,但鉴于我的身体情况,仍安排我在昌平区上班。2014年2月12日,我在事先未通知我公司,也未在事后说明缘由的情况下无故未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17个工作日,合计旷工19.5日,经我公司多次电话联系一直无法联系上,在此情况下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停缴我的3月份社保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

  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颖秋

  孕妇可获得双倍补偿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小姐自2009年9月28日入职A公司,至2014年3月6日,已在A公司工作4年多。而李小姐怀孕时,已通知A公司,虽然A公司于 2014年2月12日送达《员工调动通知书》,要求单方面变更李小姐的工作地点,并要求李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新办公地址就职,否则视为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未签字,且李小姐处于孕期,此时A公司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所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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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双倍赔偿吗?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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