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东莞市社保局向媒体公布,根据有关规定,东莞市在今年1月1日开始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工作,6月起将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发放伤残津贴,并补发2015年1月起所产生的调整差额。
一、调整指向的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2015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
二、调整内容:
1、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2)2015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3、倾斜调整:
(1)年满75周岁加发100元/月
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工伤伤残军转干部
一至四级的工伤伤残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伤残津贴不低于2010元/月的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调整幅度
(1)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2)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28元。
四、调整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而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