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赵某应聘某公司销售总监一职,经面试,该公司同意赵某来单位工作,月工资7000元。6月10日,赵某到该公司报到上班,但双方就合同期限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过,该公司一直按当初的约定每月支付赵某7000元工资。10月20日,张某再次与该公司就合同期限协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无果而终,赵某愤而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7月11日至10月20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倍工资是按整月计算的,只同意支付2个月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只要不是整月,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在实践中,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不是整月,合理的做法是按月+日的方式来确定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