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果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由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新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5)当事人举证。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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