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诉称,2005年9月18日,其与电影制片厂签订《聘用演职人员合同》。合同中约定,王女士在其拍摄的电视剧《柔情岁月》中担任演员,劳动报酬为10万元(税后),合同期限到2005年10月31日终止。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到合同期终止时,电影制片厂仅支付了2万元,剩余劳动报酬至今未支付。由于是劳务纠纷,王女士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影制片厂支付劳动报酬8万元。
在仲裁中,电影制片厂辩称,电视剧《柔情岁月》是其与一影视公司联合拍摄的,双方约定制片厂只负责审批手续,由影视公司负责投资与承制。剧组在拍摄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也由影视公司承担。所以,电影制片厂认为,王女士所诉主体有误。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柔情岁月》摄制组是电影制片厂的文学策划部与影视公司联合组建。因王女士未提供《柔情岁月》摄制组与电影制片厂之间存在委托授权关系的相关证明,故王女士主张聘用合同是其与电影制片厂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故此,驳回了王女士的申诉。王女士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于是向丰台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