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案例分析: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案例介绍:深圳市龙岗区某外资企业的王小姐,在企业工作了15年零8个月。2003年5月,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了王小姐。就辞退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小姐与企业有不同观点,王小姐认为企业应给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王小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1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上述规定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只有如下两种情形:
1. 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可知,王小姐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