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警接学生返校发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19-03-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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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校警接学生返校发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10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海府实验学校校警李养强工伤死亡案进入二审程序,海口中院对此案开庭询问。因不服海口市人劳局的工伤认定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海府实验学校此前起诉至美兰区法院,败诉后又上诉至海口中
校警接学生返校发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10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海府实验学校校警李养强“工伤死亡”案进入二审程序,海口中院对此案开庭询问。因不服海口市人劳局的
工伤认定和市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海府实验学校此前起诉至美兰区法院,败诉后又上诉至海口中院。当天,原被告双方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 校警死在校车上被认定工伤 2006年6月2日,海府实验学校校警李养强随校车下市县接学生返校,在距昆仑农场约六公里时,突然晕倒在车上,此时约为中午一点左右。校车上的司机和学生立刻将其送往邻近的昆仑农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认为是急性心脏病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海府实验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前往昆仑农场医院处理善后事宜,并送去安葬费用。并随后将李养强死亡经过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报告。 李养强死亡时年仅33岁,家里有四个未成年孩子。海口市人劳保障局于去年10月27日在经过调查走访后,依据海府实验学校呈报市教育局的 《关于李养强同志突发疾病死亡的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确认李养强死亡系工伤死亡。海府实验学校负责人向海口市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于今年2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市人劳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护”,维持市人劳保障局原认定。 一审驳回海府实验学校诉求 海府实验学校仍不服海口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人劳部门认定,将海口市人事
劳动保障局告上法院。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李养强家人的困难后,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美兰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校方称李养强已于2006年6月1日因违反校纪被解聘,但无证据证明已将解聘决定通知送达李养强,至于其到校工作是否隐瞒了疾病,并不对工伤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最后驳回海府实验学校诉求,依法判决维持市人劳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10月8日,海口中院对此案进行询问,原被告双方就原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展开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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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为工伤?
1、理论上讲,职业病属于工伤。但是,程序上须经职业病认定机构认定并经工伤认定机关认定;
2、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岗位或者薪金;
3、一级到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得辞退;五级六级,单位不得辞退但职工可以提出解除;七级到十级,合同期满单位可以辞退
员工因病在厂就病期间无故身亡,是否算工伤
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某人因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的结果。
3、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在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也认定为工伤。
4、某人因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6、我国其他法律中规定认定的工伤死亡情形。我国工伤条例中,对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赔偿和补助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回家死亡是否算工伤
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算工伤吗,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可以算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