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