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法律要点及工伤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9-03-28 23: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也出台了实施办法及相应规定。应该说法律规定已经相当明确,但遇到实际问题后企业仍有许多疑惑。我们将对工伤认定的前提、标准以及工伤保险与相关商业保险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一试工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某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也出台了实施办法及相应规定。应该说法律规定已经相当明确,但遇到实际问题后企业仍有许多疑惑。我们将对工伤认定的前提、标准以及工伤保险与相关商业保险的关系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试工发生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招聘一熟练技术工人,王某应聘,单位看其是否为熟练工,让其到车床试工,结果断指,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魏艳民: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单位让王某到车床试工,其实也就是相当于招聘过程中的考试、面试之类的,王某试工时尚未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与企业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尽管王某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在工作场所发生了意外,但仍不应该认定未工伤。但王某的受伤毕竟与公司也有一定的关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公司也应负担王某一部分医疗费用。

      魏永慧: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的认定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王某与该工厂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认定之说;但是,这并不意味王某不能起诉该工厂。如果王某的受伤是因为工厂车床本身的安全隐患或者工作流程中其他工人的原因造成的,王某是可以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李普霞:同意两位的观点,王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我想补充一点,不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该工厂没有任何责任,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王某的试工是由工厂来安排的;二、王某是在该工厂的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三、工厂的工作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工厂车床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这些因素,合理确定王某是否有权从该工厂获得的赔偿及赔偿数额。

      刘兰: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毕竟王某还不是该工厂的员工。类似的情况比如说企业招聘员工,通知员工前去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在报到途中,如果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其实答案也是否定的。

      贾富春:四位的分析是比较到位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两步进行考虑:一、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要认定为工伤,首先要求该人员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工伤的认定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王某仅是试工,尚未与该工厂建立劳动关系,丧失认定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正如李经理所说的,不认定为工伤,并不意味该工厂毋需承担任何责任。在这里应该按照民事发法律关系来处理,按照过错原则来分配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王某无过错,发生事故是因为工厂操作流程的不合规范或者是车床存在的安全隐患,则工厂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王某如果自己有过错,比如其自身操作不规范,则工厂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这是不同于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二>员工提前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局经调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请假,提前离开的;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李某的工伤是否应当予以认定?

      魏艳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李某回老家是否应该算是在下班途中?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末回老家已成惯例,所以我认为应该算做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较合适。不过我也有个疑问,李某并未请假,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在工作,而不是在下班途中,是否会影响到其工伤的认定呢?

      魏永慧:我想应该不会有太大影响。正如贾律师上个案例中提到的,工伤的认定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李某未请假离开确实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影响到对李某工伤的认定。认定工伤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两回事情。因此,对李某,应该首先进行工伤认定;至于其未请假,是公司内部应该解决的问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失职人员、以及李某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李普霞:完全同意两位的说法。同时,想要补充两点:首先,正如魏艳民经理所说的,老家也是家,而且李某周五回老家已经成为惯例,所以李某按照惯例回老家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这与员工的私自外出办私事是不同的;其次,案例中提到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我想这与认定工伤关系不大。可以举例来理解,比如某一员工有两套房屋,一个在城郊,一个在市内。平时为了上班方便,该员工只在周末回城郊的住房,如果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该员工认定为工伤是毫无疑义的。

      刘兰:我也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对于案例中提供的三个信息:我们可以简单分析。一、李某在公司有私有住房。李某的私有住房与其工伤认定的关系是不大的,我赞成李经理的分析理由;二、李某未请假。根据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并不导致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三、李某周五回家已成惯例。所以应该认定为下班途中。既然是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贾富春:从法律角度来看,要解决案例中工伤认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是采取无过错原则的,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通俗来说,即在认定工伤时,不考虑员工对于伤亡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考虑客观上有没有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只要符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像案例中的李某,虽然其未请假,存在过错,但是这是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的。其次,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进行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适用这一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我们有的人却存在疑惑。比如某员工下班后,到同事家取东西,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工伤?按照以前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不应该认定的,当时法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page]

      《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并不局限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该员工下班回家即使绕了路,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比如我们上个案例中李经理提到对某员工在城郊、市内都有住房,回哪个家才是上下班途中问题的分析,也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李某虽然是回老家,但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李某周五下午有回老家的惯例,因此我们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个比较好理解,就不再赘言。

        [案例三>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的控制

        某公司员工蔡某骑车上班,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造成重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陈某负全部责任。经公司申请,蔡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已为蔡某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在这种情况下,蔡某有权获得哪些赔偿?公司又能减轻哪些赔偿责任?

        魏艳民:案例中提到公司已为蔡某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以及雇主责任险,对于工伤保险,蔡某在发生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这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可以算是公司可以减轻的一个责任;对于意外伤害险,我想蔡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相应的保险金;而至于雇主责任险,我想顾名思义,应该是对公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一笔费用,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蔡某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也需要支付蔡某一笔费用,比如说住院伙食补助费,公司需要支付的这笔费用,如果公司缴纳了雇主责任险,应该是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魏永慧:同意。但对于意外伤害险,谁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金,关键是要看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谁,并不一定是蔡某。如果是公司,则是由公司请求支付,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将该笔费用发放给蔡某;如果是蔡某,则蔡某有权支付。前一种情况,对降低公司的成本有利,因为公司可以根据将该笔钱用于支付公司应该支付给蔡某的那部分金额赔偿;后一种情况,对于蔡某有利,蔡某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李普霞:这三种保险都从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公司在发生工伤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时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降低成本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另外两种,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自愿的,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后面两种,对于降低企业成本也有意义,但企业在交纳这些保险的时候,也同时在增加成本。因此,不同的企业对后面两种商业保险,交或者不交,给全部员工上,还是部分员工上,我想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选择。

        刘兰:李经理的分析很有道理。就这个案例而言,公司三种保险都交纳了,蔡某可以获得以下请求,一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鉴于现在企业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收益人大部分都是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因此,如果蔡某是受益人,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的补助金。另外,公司减轻的责任,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因为已缴纳雇主责任险,这样就转嫁到保险公司,比如蔡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对于企业来说,这是否是最优方案,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贾富春:这个案例实际上涉及的是一个工伤责任的转嫁问题。案例中给我们提出了三条途径。但这三条途径并非三种方案,具体怎么用,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因此,要运用这三种途径解决工伤责任的控制问题,首先要明确这三条途径的运用和作用的差别。其次要对企业自身的行业特色、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要有个明确概念。关于三条途径的分析,要明确工伤保险是强制的,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企业减轻工伤赔偿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手段;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自愿的,是企业转嫁工伤责任的重要手段。但正如李经理所说的,交纳商业保险也是有成本计算的问题,因此,对于商业保险,企业还应结合工伤保险,进行方案的设计:交与不交?如何交?给谁交?回答这些问题,企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各自的投保范围,受益人;2.企业的行业特色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等的概率的大小等等。这样,在维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基础上,企业也能很好降低自己的管理成本,达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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